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局限,源于作为传统经济分析范式的SCP范式将制度因素作为外生变量,而非独立的内生变量。这等于是切断了反垄断法对政府限制竞争权力的约束。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评价依据以"滥用行政权力"为前提,其他很大一部分非滥用行为却无法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政府行为影响更多地成为企业要求反垄断豁免的抗辩理由。要克服这些局限,必须修正SCP范式,将制度因素作为与结构、行为、绩效并列的内生因素,在系统分析其对竞争影响的基础上,判断其合理性。进而,建立事前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制度安排的竞争倡导机制;事后排除不合理限制竞争制度安排影响的对管制企业反竞争制裁的执法机制。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15年第1期21-30,共10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897)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公共政策的竞争评估"(11YJC82017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