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使城市公共资源从无偿、非排他性使用的国有资产转变为有偿、专有性使用的财产,并引发政府与私人、使用权人与城市公众等的利益冲突。而我国《物权法》所建立的国家所有权理论体系无法为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借鉴大陆法国家的国有资产立法,建议将包括城市公共空间在内的国有资产依其使用目的不同,进行公物与私物的区分,并对公物的商业化利用构建公法与私法双重调整体系,使承载于城市公共空间之上私权和公权均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实现政府、使用权人和城市公众等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平衡。
出处
《商业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20-122,共3页
Journal of Commercial Economics
基金
吕来明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城市公共空间商业化利用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4YJ820024)的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