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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15岁的小琴初中毕业后随父母来到省城打工。为方便找工作,父母给小琴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将年龄更改为17岁。小琴拿着假身份证去面试,很快被一家公司录用。不料,2个月后小琴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劳动部门查明小琴系童工,故未给予工伤认定。小琴的父母遂向公司索赔.要求公司按照非法用工的标准赔偿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等6万余元。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8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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