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请你断案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担保法》明确规定,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抵押登记,由公证处负责办理。至于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则要取决于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因为《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另外,《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财产抵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
出处 《江淮法治》 2015年第8期57-5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