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以《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彼此互相对应、互为补充,组成了成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该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建立了分为"重、中、轻"3个等级的召回制度,其中"重级"指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甚至死亡的危及健康的产品;"中级"主要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但可以消除的产品;"轻级"是指那些不会威胁健康,但内容与说明书不符的产品。如果食品出了问题需要召回.
出处
《食品安全导刊》
2015年第5期63-63,共1页
China Food Safety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