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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方式的重解读与教学文体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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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文体教学论中,文体立类名不符实:以表达方式称名而不以之为据,立类标准仍守着传统。对实际文章"兼具数类"表达方式性质的状况未予以深究,如果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时结合些许西方文体概念,那么可以发现"兼具数类"实为"兼用数类",表达方式的使用其实就是在不同的表达方式中选择,这种选择实为多选,且是一有主次、主辅之分的多选,这种"表达方式的选择"让教学文体名符其实。
作者 姚尽沙
出处 《课外语文(下)》 2015年第4期33-33,24,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望道.作文法讲义[M].上海:民智书局,1924.
  • 2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M].高名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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