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从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及现状不难看出 ,逃避法律制裁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案件也已不在少数。笔者认为 ,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的举证责任由原告 (或控方 )承担已成为成功检控此类案件的绊脚石。本文在借鉴英美国家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检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 ,提出在我国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