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只是迫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无法授予某家唱片制作机构独占性的录音制品出版权。很大程度上,著作权人在音乐作品市场中的收益多少,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传播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取消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可能会带来音乐商或出版商对某些音乐作品的独家垄断,不利于该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相反,保留该法定许可制度,其实并不会损害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实际收益,甚至更有利于其作品传播。因此认为该法定许可制度损害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应该予以废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4期33-40,共8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