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工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第三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由于该项工作的复杂性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实践中存在诸多实体和程序风险。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5年第1期43-46,75,共5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