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即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国外称之为冷却期制度,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立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很大成效。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5年第1期47-48,共2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