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8期2-5,共4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