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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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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8期6-12,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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