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川人社函〔2014〕673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涉嫌犯罪被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单位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认定的请示》(甘人社险[201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第2期34-34,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