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客运出租车挂靠合同,将其出资购买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并以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为了提高出租车的使用效率,2011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将其出租车承包给张某经营;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4午2月28日;张某每日向李某缴纳租金,车辆运营中的其他事故与李某无关。2015年8月1日,张某驾驶出租车运营期间与他车发生事故,张某死亡。张某之妻赵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确认张某与出租车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张某的因工死亡的工伤待遇。出租车公司则抗辩称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4期52-55,共4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