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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前协议能否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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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4月6日,许某与某外资汽车配套企业副总签订一份offer letter(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在汽车配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3个月,工资10000元/月,合格后6个月以奖金形式发放试用期的差额6000元。
作者 林守梅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4期62-63,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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