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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出资股东资产收益权限制合理性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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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捷仁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志元。上海捷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仁公司”)原注册资金为500万元,2002年3月29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100万元。增资后,戴志元认购出资66.36万元,占捷仁公司11.06%的股权,实际出资15万元。
作者 杨怡鸣 何伟
出处 《企业与法》 2015年第2期56-6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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