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金融市场,信用评级因具有信息揭示功能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我国尚没有出台有关信用评级的法律,但在债券、证券以及保险等领域,信用评级均是相关金融产品发行、购买的必备要件。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不适当地造成投资者对信用评级的高度依赖,其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行政许可限定适用的条件相违背,合法性、合理性都值得商榷。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不应当普遍采取强制外部信用评级之模式,对某些特殊金融产品可单独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强制信用评级,多数金融产品都应采取自愿评级的模式。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1-76,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四川省重点社科研究基地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