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水资源资本化是水资源市场化的高级形式。现行水资源资本化法律制度存在总体制度供给不均衡、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缺失等缺陷,使水资源资本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具有必要性;同时,现行水资源立法体系较为系统、水权交易方面较为成熟的实践基础以及国外水资源资本化的可以借鉴的有益经验为我国水资源资本化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行性基础。水资源资本化的法律规制包括基础性法律制度即多元化主体的管理机制、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以及核心法律制度即水资源资本化法律监管机制的建构与完善。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第2期88-95,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一般项目<中国水资源法: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项目编号:13JHQ01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