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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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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1年第2期39-39,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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