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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商务部关于扩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地域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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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2年第3期6-6,共1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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