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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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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2年第7期30-34,共5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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