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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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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保障人民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2014年第4期28-30,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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