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作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举办者,通过建立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落实办学自主权,是政府在教育管理领域转变职能的重要改革。改革的关键是将《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为可操作性的现实体制机制。从政府的维度来看,就是要改变管治方式,依托高等教育数据的全面采集与综合分析,形成超越部门的综合议事机构作宏观决策;要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高校法人治理的权力结构核心,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加大党委对校长遴选与监督的权重;要推行校长职业化,赋予校长更完整的行政决定权,树立校长权威,形成从内容到形式均完备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40-4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