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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与后位继承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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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有学者明确提出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对婚姻住房享有法定居住权。后位继承是遗产利益在继承过程中需要发生多次转移的产物。在婚姻住房作为遗产的情况下,两者的制度安排极为相似。但实质上两者在权利属性、立法理念、制度功能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明确两者的关系能够为继承法修订中的制度选择提供重要依据,在《物权法》尚未对居住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继承法上配偶法定居住权,但在遗嘱继承中可先规定后位继承。
作者 王艳慧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18-121,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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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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