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15年第2期122-126,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哈尔滨学院青年博士科研基金项目"中国经济转型期的法治意蕴"(HUDF201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