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表现为我国环境刑法的罪名规定较为分散,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完善环境刑法体系有利于严惩侵害环境的犯罪,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缩小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立法体系方面的差距,并与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接轨。完善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体系,应当将涉及环境的犯罪都纳入环境刑法的体系,分解和修改我国现有环境刑法条文,并增添新的环境犯罪罪名,以此推动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体系的发展。
出处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50-56,共7页
Journal of Xiamen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