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具有介于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之间、兼顾权利人负担与作品使用者负担和通过法律表达商业模式的结构特征。在立法定位方面,"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应当是政策考量的制度安排、独立存在的制度形态和特殊适用的制度选择。我国应当在已有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以社会公益、授权效率与权利保护的统一为原则,以技术进步、商业模式与法律制度的互动为途径,以集体管理、权利公示等配套制度的完善为保障,构建更加完善的"选择退出"默示许可制度。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06-112,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权利本位论与中国民法典总则立法研究"(13AFX015)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我国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中的版权问题研究"(2014BS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