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庭审驾驭者,法官应当在专家证人的的辅助下进行专业性事实的认定。而目前我国在事实认定领域还存在权属混乱、法官认知能力的缺陷以及专家存在偏向性等问题,严重妨碍了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我们应当对专业性事实认定权进行合理配置,司法认知、事实推定属于法官的权限范围,而事实证明的本身则归属于专家。以实体上与程序上的法律规定,辅以专家证据全面开示、专家证据可采性审查、专家证人及实验室的认证认可以及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具体制度进行规范化处理。
出处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第1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anchang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