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向公证处申请购买侵权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日益增长,本处受理的该类案件一直都是保全证据公证里面比较常见的类型。去年,经笔者办理的该类案件中,曾收到一份要求撤销公证书的申请,该申请是由被保全人方提出的,里面提及几个认为公证书应该被撤销的理由,一是被保全人依据《商标法》认为公证处没有权利办理保全证据;二是认为公证处的出具公证书的时间超过公证法的规定;三是认为公证申请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是违法行为,公证处不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证;四是认为没有公证人员出现在购物现场;五是对公证收费以及公证缴费时间等问题提出了异议。该申请经我处查明并已向被保全人发出了《关于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并且该被保全人涉及的侵害商标权一案亦已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并出具判决书。该案件虽然已经完结,但是笔者作为经办人,对于该案件的有关问题还是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对购买侵权产品保全证据公证的办案程序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反思,保全证据公证的依据是什么?保全证据的证明效力与证据本身的关系?公证文书的出具期限与要素式文书该将重点放在哪里?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标准该如何设定?笔者就上述案件引起的思考整理如下,希望对日后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一个更好的办证方向。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5年第11期149-152,共4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