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发[2015]47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37-37,共1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