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慈善事业法》必须对个人和组织开展慈善活动进行规范,但它不能也不应调整慈善主体的所有法律关系,与其他已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遵循、衔接、取代、凝练、融合或并行不悖的关系。与《慈善事业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15年第9期19-20,共2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