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场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是判断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形式标准,因此并非指实际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而是指不特定的消费者可能受到侵害。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在类型上限于不作为之诉,不包括损害赔偿之诉,而撇去不法利益之诉则应由国家有关机关提起。考虑到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基本类型受到严格限制,应从制度层面强化代表人诉讼,处理好消费者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并充分尊重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就消费公益诉讼制定特别规则。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8-13,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