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年前,我和老伴唯一的儿子发生车祸,被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只能与人简单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但他原来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事发后仍每年能从公司获得较丰厚的分红。如今,由于我和老伴均已74岁,无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每月靠从政府处领取200余元补贴度日,生活极为困难。无奈之下,我俩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可儿子认为自己尚且需要他人照顾,现有收入也需要留下部分保障日后生活,拒绝向我和老伴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儿子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出处
《老友》
2015年第5期53-53,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