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行业·协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拍卖法》修改内容公布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修改。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出处 《中国拍卖》 2015年第5期10-11,共2页 China Auc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