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界对审判委员会改革模式的构建有以下三种:第一,审判委员会职能重构模式。该模式的着重点在于取消对具体案件进行讨论决定的功能,而将之重设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咨询机构。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向专业化转型,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等组成,将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定为合议庭产生较大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委员对案件讨论后提供的处理意见仅作为供合议庭参考的专业资料,采纳与否的决定权仍由合议庭掌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结果合议庭并不是必须执行。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7期12-1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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