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量刑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非法行医致死具有高度复杂性、疑难性,因果关系扑朔迷离,介入因素众多,如果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对号入座”,一律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导致量刑畸重,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矫枉过正,忽视立法本意,过度追求社会效果,又导致量刑畸轻。如何规范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7期43-4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课题"非法行医致人死亡量刑研究"
新疆师范大学中亚法律资政研究中心资助项目(FJSF2012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