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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资本制度下的资本维持原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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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2月28日,对我国公司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日子,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这一天发布了最新版的公司法,从此,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法定注册资本制度(或折衷资本制度)改变为认缴资本制度,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零资本制度。于是,有人认为从此虚假出资等行为被消灭了。这种将法定注册资本归结为虚假出资等行为的根源,是一种过于简单的逻辑推理。事实上,虚假出资等情况在授权资本制度下也会存在。于是,又有人担心新资本制度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将认缴资本视为对债权人的保护削弱也是脱离实际的望文生义。在此基础上,本文呼吁在我国实施认缴资本制度之际,应该加强调资本维持原则,从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角度强调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文考察的重点就是在我国实施准授权资本制度的情况下,如何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以及防范资本不足的情况。
作者 顾敏康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7期74-79,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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