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探索的谨慎和司法解释配套跟进的缓步,实践中对庭前会议制度未敢轻言适用或适用难成统一,其中庭前会议的体系定位、实务功能、诉讼构造和法律效力更成为焦灼点。庭前会议应被定位为庭前准备程序的司法性环节,是为促进庭审实效提供服务的,而非庭审的预演练习;庭前会议解决的不仅包括纯粹意义的程序问题,还有指向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兼具程序和实体双重性质的问题;庭前会议须有裁判方、公诉人、辩护律师参加,且各自行使配置相对清晰的权力或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参加则视情况而定;庭前会议的效力体现为控辩双方的合意或裁判方的裁决,因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且受制约于控辩双方的救济权利。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7期84-8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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