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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无”借贷案应适用“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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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中存在着“三无”的情况,即无明确借款合同(借据)、无明确借款人、无明确支付意思表示,如发生纠纷,如何判断何为真正的借款人,进而最终确定还款责任,在理论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基于一起改判案例认为,针对此类“三无”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采用“三查”方式进行审理。即首先审查借款的实际用途;其次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第三,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事实,审查当事人在资金借贷和使用过程中的实际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真正的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作出合乎逻辑的判决。
作者 任静远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8期47-50,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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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编:“上海法院近年民间借贷案件情况分析”,载《上海审判实践》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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