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之效力——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的视角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导致对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不足、限制其自由发展并阻碍交易便捷。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应以效力待定为原则,并赋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销权,同时规定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等四类合同为有效合同,这不仅符合世界各国民事行为能力二级划分的发展趋势,而且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26

  • 1孙鹏.民法上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在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7):72-80. 被引量:52
  • 2张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5,20(5):94-98. 被引量:8
  • 3[德]迪特尔·施瓦布著,郑冲译.《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
  • 4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5谢怀拭.《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01.
  •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4页.
  • 7[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
  • 9就我国立法而言,《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中有关合同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合同定义、成立、生效、履行、担保、转让、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定,其效力不仅及于一般民事合同,而且均及于商行为,都适用于商事合同,并构成商事合同法的重要组成内容.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后,以商事合同为主要内容的商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延伸和发展,实现了我国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对民事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共同规制.
  • 10《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共引文献26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