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1985年我国第一个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一中国与日本税收协定就已经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直至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函”),随后又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包括2012年6月2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2013年4月1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等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条款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例的处理意见》(税总函[2013]165号,以下简称“165号函”),2014年4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这些文件初步构成中国认定和执行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受益所有人”的依据。
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6-78,共3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