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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按责分担工伤保险赔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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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因未依法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被派遣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期42-45,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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