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保障市场发挥最优化的资源配置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逐渐形成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垄断纠纷进行裁判。本文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垄断纠纷为例,通过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说明企业有权控制自己的产品,规定用户必须遵守的协议,使得他们可能使用其产品,企业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谁进行交易,以及以什么样的条款进行交易。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件涉及问题的研究,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属性、判定搭售行为的标准及其构成要件,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2期103-10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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