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付式消费合同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具有明显的继续性和非即时履行性特征的格式合同,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投诉不断、纠纷频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家,人民法院应立足于通过对现行法律的适用为权利受损的消费者提供司法保护,而不应过分地依赖立法的创新和制度的构建。通过对现有法律资源的分析和评估,并结合民法、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在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后,我国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解决预付式消费合同在订立、履行、解除和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为消费者提供较为全面、有力的司法保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3期28-3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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