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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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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赋予次承租人代位清偿权和合同解除抗辩权,为保护次承租人利益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其知晓出租人将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现行制度对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及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均未规定,因缺乏配套保障机制,易造成次承租人的该项权利落空。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人的契约自由,现行制度未规定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易导致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利益失衡。因此,未来立法有必要明确规定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及次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期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向次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侵害次承租人该权利的,出租人、承租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必要时,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出租人继续履行转租合同。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3期70-74,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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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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