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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权与家事代理权的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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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借款的款项属个人,在出借时,与借款人也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债权系夫妻当中一方的个人债权,一般来说,法院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其共同的债权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是如果是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来逃避债务、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因为只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而认定为共同债权,对于家事代理权的认定也要根据事实综合判定。
作者 章敏丹 华锋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4期9-13,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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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唐海奎:“浅析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应予法律保护必要性”,载[EB/OL].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404/10/154518.shtml.
  • 2许建斌:“夫妻个人债务范围”,载[EB/OL].http://www.66law.cn/laws/75094.aspx.
  • 3杜海英.论家事代理[J].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1):66-67. 被引量:3
  • 4[日]我妻荣.《民法讲义3(亲族法)》,有裴阁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61年版,第106页.
  • 5S.M.Cretney.Principles of Family Law.[M].Sweet and MaxweU,1984: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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