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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变更后仍可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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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因此,知名商品的装潢变更后是否可以获得反不正当法保护,就涉及知名商品的认定、特有装潢的认定、装潢近似的判断及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 吴昱 刘清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4期61-63,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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