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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不能作为执行回转的依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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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出执行回转裁定需要依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针对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涉纠纷,作出终局性解决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是再审后所作的终局性法律文书,因此执行机构不能根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依当事人申请立即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而应当在法院做出再审结果后,根据终局性法律文书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作者 袁楠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4期101-103,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杨荣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6页.
  • 2潘勇锋:“执行回转问题研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阳分行申请执行成阳市渭城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成阳市渭城区经委物资供应公司、成阳市金源物资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分析”,载《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7辑.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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