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权,该解除权受到二年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制,即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行使撤销权,应当根据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区别对待。在投保人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重大误解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保险人不得行使撤销权;在投保人故意导致欺诈的,因故意导致的解除权和欺诈撤销权在法律效果上并不排斥且相互补充,各为独立之请求权,不属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情形,保险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基于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分一般性欺诈和恶意欺诈,对基于欺诈的保险撤销权予以严格限制并从严审查,避免保险人撤销权的滥用。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5期92-9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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