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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要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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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银行与破产企业互负债务,如果银行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形成于破产申请一年之前,无论银行是否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以及银行以何种方式所负债务,均不影响银行主张破产抵销权。银行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已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在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之前,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若银行主张抵销的债权金额远大于所欲抵销的债务金额,则可认定该程序瑕疵对银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6期55-57,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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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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